德安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
戒严令
为有效保护我县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森林法》《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特颁布森林防火戒严令,戒严区域为各乡(镇、场)行政控制区内林区。现将有关戒严规定通知如下:
一、森林防火重点期:2022年9月12日至2023年4月30日。
二、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实施下列行为:(一)烧荒烧火土粪、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炼山造林、烘烤加工、爆破作业等生产性用火。(二)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鞭炮、吸烟、烤火、打火把、野炊和举办篝火活动等非生产性用火。(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四)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三、因烧除疫木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入山作业的人员,一旦发现,依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追究责任。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火警(电话:12119或0792-4667199)。
五、戒严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和森林资源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领导带班制度和每日火情零报告制度。
六、凡违反本令规定,违规用火或造成森林火灾事故,依照《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 令
二O二二年九月十二日
(来源:德安发布)
编辑:钟千惠
责编:许钦
审核:杨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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