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建筑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通知
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
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建筑市场有序健康发展,现就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评价原则。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分值由企业基本信息分(70分)、良好信用信息加分(30分)、不良信用信息扣分(不设限)三部分组成,满分100分。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采用“住建云·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自动评价方式,每日计算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并在评价系统上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当日成功录入,次日生效。
(二)良好信用信息加分(30分)。起始得分为0分,实行加分制,加分上限为30分,由工程业绩、企业获奖、安全质量标准示范、技术创新等组成,具体见“良好信用分值表”(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获得良好信用加分的,依据应当来源于全国建筑市场公共监管服务平台、“江西住建云”平台。
(二)建筑施工企业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通过评价系统向录入该信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提交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附件5),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异议信用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作出处理。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0〕4号)同时废止。
2022年12月20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5: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修复申请表
(来源:江西住建)
编辑:王文婧
责编:刘芸
审核:杨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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