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单位须依规贮存危险废物!市生态环境局发出公开信

2023-06-08 14: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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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九江市生态环境局致全市涉危险废物单位发出一封公开信,具体内容如下:

全市涉危险废物单位: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将于2023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全市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单位(以下简称涉危险废物单位)应当按照新发布的标准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贮存危险废物。严格落实危险废物“五全”体系管理要求,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应采用视频监控、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台账等技术手段对危险废物贮存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现对相关违法行为和相应法律责任予以公开和提醒。

一、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要求设置识别标志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贮存设施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涉危险废物单位贮存设施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完成“三同时”验收。未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完成“三同时”验收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三、依规贮存危险废物

涉危险废物单位需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严格落实危险废物“五全”体系管理要求,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应采用视频监控、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台账等技术手段对危险废物贮存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危险废物贮存库内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类别设置分区,不同贮存分区之间应采取隔离措施,隔离措施可根据危险废物特性采用过道、隔板或隔墙等方式。在贮存库内或通过贮存分区方式贮存液态危险废物的,应具有液体泄漏堵截设施,贮存可能产生渗滤液的危险废物时,还需要设置渗滤液收集设施。贮存易产生粉尘、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危险废物贮存库,应设置气体收集装置和气体净化设施。未按要求进行危险废物贮存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进行处罚。

四、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涉危险废物单位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固废法》第一百零三条进行处罚。

感谢全市涉危险废物单位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新标准、规范落实的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欢迎向市生态环境局或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予以咨询,市生态环境部门将竭诚为全市涉危险废物单位服务,共同提升我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水平。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7日


(来源:九江生态环境)


编辑:钟千惠

责编:刘芸

审核:朱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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