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庐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路检路查、事故案件办理中依法暂扣多辆车。根据相关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之规定,对以下予以公示报废。
附:《交通违法报废车辆信息公示》
(来源:庐山市交警)
编辑:魏菲
责编:钟千惠
审核:杨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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