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九江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第三大队核实,回复如下: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四条 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办理机动车迁出、共同所有人变更、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两年内提出申请;2.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且使用原号牌号码一年以上;3.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符合以上条件后方可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感谢您对交管部门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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