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失业保险基金”将出资支持其续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记者从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了解到,大龄领金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支付标准为,大龄领金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从“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列支。
对此,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的一名相关工作人员作出了解释。假设一名于1965年5月出生的灵活就业人员男性A,其法定退休时间为2025年7月。A于2024年12月失业,2025年1月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
新政出台前,A需要自己出资缴纳剩余7个月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直至其法定退休年龄。现在新政出台,A自己出资缴纳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7个月的钱中最低缴费标准部分可以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
具体怎么承担?又能承担多少金额呢?还是以刚刚的这名男性A举例。A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全省在岗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按照目前全省在岗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397元计算,A的最低缴费标准部分为3840元。如此一来,A剩余7个月每个月还需要缴纳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金额为768元。继续缴纳7个月,即5376元,新政出台后,意味着这5376元全部由失业保险基金出资。此举将大大减轻大龄领金人员的经济负担。
记者了解到,新政将按照“先缴后补”模式落地,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后,在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第一个月,可以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经办机构审核后及时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需要注意的是,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或出现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此次新政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执行至203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可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办理。
(江横 九江日报记者 孔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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