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避免“小过重罚”“过罚不相当”“类案不同罚”等情况出现,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出台了《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范》。
据悉,市场监管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关,职权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规章达570余部,执法事项比较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很多法律条款处罚幅度较大,尤其在食品药品领域,执法实践中难以把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裁量基准,但仍有不少规定原则性较强。
此次制定的规范,从裁量权的定义、适用范围、原则、情节、适用情形、适用规则等,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做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九江市市场监管系统裁量权基准体系,明确了综合裁量情形,进一步统一认定标准,为执法人员提供更多操作性强的标准和尺度,能够有效解决行政处罚领域存在的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问题,推动行政执法更加精准、规范、高效。
同时,《规范》统一了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时的作风纪律、仪容举止、执法语言与办案程序等基本要求。明确了执法活动“八个严禁”“十个不得”禁止性规定,杜绝随意执法、选择执法、趋利执法、机械执法、简单执法、消极执法、粗暴执法、钓鱼执法等问题发生。“八个严禁”“十个不得”就是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负面清单,对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行为亮出“红牌”,要求执法人员紧绷纪律之弦,强化刚性约束、严明工作纪律,保障执法公正、纪律严明。
针对执法实践中食品经营类、广告类案件数量多、起罚点高、涉及面广、减免罚尺度难以把握等现实困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按照市场监管总局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意见、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及裁量基准要求,细化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先行制定食品经营、广告等领域部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操作指南,进一步统一执法尺度,有效防止类案不同罚。
(九江日报记者 陈沽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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